国庆专栏:国徽的由来、象征意义以及国徽法

发布人:许粤

 

       每一个中国人,每一次看到国旗国徽,听到国歌响起,都会热血沸腾。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国徽的意义都无比重大,它是神圣,是庄严,它,甚至比自己的生命都重要。

 

一、国徽是什么

       它是现代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悬之国门、镂之金石”,以彰显国家庄严,增进国民认同。

 

二、国徽的设计及确定

       1949年7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各大报纸刊登《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其中对国徽的具体设计要求是:中国特征;政权特征;形式须庄严富丽。征集启事发表后,收到900多幅国徽应征图案,但并没有符合要求的。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时,天安门城楼也未悬挂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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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决定分别组成以建筑学家梁思成、林徽因领导的清华大学营建系设计组,和以美术家张仃为首的中央美术学院设计组,展开设计竞赛。两组的设计核心分别是玉璧和天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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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设计组以璧(或瑗)为主体,以国名、五星、齿轮、嘉禾为主要题材,以红绶穿瑗的结衬托。以玉璧作为国徽的基本图案,体现了浓郁的中国传统文化情怀。中央美术学院设计组的方案,则以天安门为主要图案,国徽中间是彩色的斜透视的天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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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组(左)和央美组(右)设计方案

 

       1950年6月20日,国徽审查小组召开会议,最后一次评审清华大学营建系与中央美术学院分提出的方案,最终确定清华大学营建系梁思成、林徽因等8位教师设计的国徽方案中选,并送政协大会表决。此后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意见,改进了国徽的稻穗细部形象。

       1950年6月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主席主持通过决议,同意国徽审查组的报告和所拟定的国徽图案。

       9月2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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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主持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通过国徽图案

 

三、国徽图案、颜色的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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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征。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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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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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