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展:考试周贴心指引

稿件来源:中山大学教务部 发布人:高心雨

首先提醒各位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八条规定: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

二、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不携带相关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及校园卡的考生,应出具由所在学院(系)开具,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务员)签名确认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及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其答卷当作废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学生可根据任课教师的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用具。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入场,如签名笔、铅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张材料;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信工具(如手机)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记事本等)。

四、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除有特殊原因,考试过程中不准离开考场,需离场者按交卷处理。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睡觉等)。

六、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七、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纸(卡)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八、所有的考试(含开卷考试),考生都必须独立答题,否则,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答题时字迹要清楚,不得在答题纸(卡)上乱写、乱画或填涂特殊标记。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或者答题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折叠好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清查,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故意拖延交卷或利用交卷空隙交谈。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上交所有考试材料,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卡)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取得好成绩!